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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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113年度醫療器材標準採認清單」及「歷年廢除之原採認醫
修正「第三代臺歐醫療器材技術合作方案」之歐盟醫療器材公告機構
有關助聽器(G.3300)、醫療用衣物(I.4040)及機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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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FDA醫療器材管理法專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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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您有個人自用進口醫療器材(如血氧機、呼吸器)申請之需求,請您事先詳閱食藥署(TFDA)網頁(
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
)公告之有關申請要件規定及方式後, 如有符合公告申請要件申請範圍者,請檢具公告所需要件資料,提早向食藥署提出個案許可。倘若未經食藥署核准個案進口之醫療器材產品,依據現行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是無法輸入來台。